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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对肥料(氮肥除外)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

时间:2019-10-09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和《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结合不同行业环境影响特点,生态环境部起草了包括肥料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9年9月18日印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2019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连军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电话:(010)66556410

  传真:(010)66556414

  邮箱:lian.jun@mee.gov.cn

   附件:

肥料(氮肥除外)制造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

(征求意见稿)

  适用于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模:

  1.磷酸(湿法)、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过磷酸钙、重过磷酸钙、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等主要磷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2.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主要钾肥产品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化学方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物理掺混法生产的复混肥(复合肥)产品总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4.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总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或单一品种生产能力增加50%及以上。

  建设地点:

  5.项目(含配套固体废物渣场)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内新增环境敏感点。

  生产工艺:

  6.新增主要磷肥、钾肥、复混肥(复合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产品品种。

  7.磷酸(湿法)生产工艺由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变为二水法。

  8.复混肥(复合肥)生产工艺由物理掺混方法(团粒型、熔体型、掺混型)变为化学方法(料浆法)。

  9.肥料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或某种产品的主要生产单元工艺发生变化,或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发生变化(燃料由煤改为天然气除外),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环境保护措施:

  10.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

  11.HJ 864.2规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12.新增废水排放口;废水排放去向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3.固体废物处置方式由外委改为自行处置或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14.风险防范措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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